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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3000多以太,还了几千万元?

imtoken海外版 2023-07-26 05:09:52

摘自本报(记者安海涛 通讯员陈阿里 朱贝妮)俗话说,还债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在这样的贷款案例中,贷方支付给借方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而是所谓的虚拟货币以太币。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民间借贷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林某称,2018年6月,林某以贷款人身份与刘某签订贷款协议,约定刘某向林某借款1000万元,林某购买等值的数字资产以太币。贷款要转到刘指定的账户,刘要在2020年6月以人民币的形式将贷款还给林。林说,协议签订后,林将3165以太币转入刘的指定账户。刘随后开出收据,确认收到了林某的1000万元。刘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林某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比特币收款地址数量,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融资主体。批准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代币销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所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市场上的货币。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Tether等虚拟货币由非金融机构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并分发不属于法律补偿比特币收款地址数量,不应也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由此可见,以太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也不能作为借贷合约的标的物。因此,林某声称,交付以太币完成贷款交付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贷款交付方式。所涉借款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林刘之间的以太币交易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林、刘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熊。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林的诉讼请求。